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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成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18-09-20     阅读次数:     字体:【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南京中成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69838673-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范靖
执行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省份: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2016)苏0104民初8604号
立案时间:2017年12月14日
案号:(2017)苏0104执47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南京中成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融资款2606684.59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11月21日,罚息、复利共计97097.92元;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时止的罚息、复利,按编号2014(EFR)00065号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江苏挪宝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中成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54元,减半收取14827元,由被告南京中成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挪宝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京中成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挪宝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预交,被告南京中成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挪宝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预交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14827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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