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南昌市丹凤轩餐饮策划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67795327-6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陈凤 | 执行法院: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立案时间: | 2017年10月23日 | 案号: | (2017)赣0192执2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凤、被告乔国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智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时止);
二、被告江西省明泰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南昌市丹凤轩餐饮策划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谢礼萍、被告陈琦、被告刘友风对被告陈凤、被告乔国镖的前述一、二项之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省明泰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南昌市丹凤轩餐饮策划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谢礼萍、被告陈琦、被告刘友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陈凤、被告乔国镖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2350 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350元。由被告陈凤、被告乔国镖、被告江西省明泰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南昌市丹凤轩餐饮策划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谢礼萍、被告陈琦、被告刘友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8年0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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