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68679356-9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王大隆 | 执行法院: | 平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83民初8257号 | 立案时间: | 2017年07月13日 | 案号: | (2017)鲁0283执2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甜甜、被告尚广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欠款本金45000.00元(截至到2016年2月21日);
二、被告孙甜甜、被告尚广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欠款利息2678.56元(截至到2016年2月21日);
三、被告孙甜甜、被告尚广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手续费5175.00元(截至到2016年2月21日);
四、被告孙甜甜、被告尚广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从2016年2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利息的计算,以本金4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滞纳金的计算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五、被告孙甜甜、被告尚广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律师代理费用4570元;
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对被告孙甜甜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K568U号小型普通客车享有抵押权,就该车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青岛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八、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清偿原告债务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7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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