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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
发表时间:2020-05-20     阅读次数:     字体:【

为加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管理,增强信用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管理约束机制,保障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客观性及公正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10月10日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指出,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和相关制度,有效识别、防范、消除和披露信用评级业务中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相关情形。《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隔离设置方面,《规则》明确,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隔离机制,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合理设置组织架构、科学划分部门职能、有效隔离评级人员等措施,防范和管理评级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信用评级机构应保持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关联机构不得影响与信用评级相关的政策、技术及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得干涉或参与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开展及评级决策。

在回避安排方面,《规则》指出,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开展信用评级业务: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对象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同一股东持有信用评级机构、受评对象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受评对象或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信用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信用评级机构或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对象股份达到5%以上;信用评级机构或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持有或交易与受评对象相关的证券或衍生品;影响评级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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