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2457****526U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陈瑞珠 | 执行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24民初6573号 | 立案时间: | 2017年07月06日 | 案号: | (2017)闽0524执3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58563.4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525333.59元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3229.9元自2016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86元,由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发布时间: | 2018年0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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