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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18-09-10     阅读次数:     字体:【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9135052457****526U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陈瑞珠
执行法院:安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福建
执行依据文号:(2016)闽0524民初6573号
立案时间:2017年07月06日
案号:(2017)闽0524执31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安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福建省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58563.4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525333.59元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3229.9元自2016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86元,由安溪新华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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